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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少平、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少平,张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少平,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月英,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审被告:张继红,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张少平因与被申请人郑月英、原审被告张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6民终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少平申请再审称:(一)从郑月英一审的诉讼主张表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郑月英在另案诉状中表明2013年12月1日张继红出具借条给郑月英,并将先前存放于郑月英处的借条全部撕毁。本案中,郑月英也表明与张继红于2013年1月1日进行结算并将原来的借条撕毁。同时,本案借条存在明显的改动痕迹。由此可见,在另案2013年12月1日进行结算时,本案2013年1月1日借条即应撕毁,但郑月英并未将借条撕毁,相反却以此进行诉讼要求张继红偿还,明显有违事实。(二)据郑月英诉称,2013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张继红直至2014年6月辞职后再无支付利息。说明张继红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但该借条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已经支付的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止的金额,应以抵扣本金,一、二审对此未予审查错误。(三)郑月英一审提交的证人旁听了一审庭审,且四名证人均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一、二审将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错误。(四)张继红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与张少平无关,一、二审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违事实。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再审本案。郑月英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少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月英在本案中关于2013年1月1日的借条(金额90万元)系张继红于2012年间多次向其借款进行结算后出具的,双方将原借条当面撕毁的陈述,与郑月英关于张继红于2013年间数次向其借款,2013年12月1日张继红对先前存放于郑月英处的数份借条进行确认后出具2013年12月1日借条(金额60万元)给郑月英收执,双方将原借条撕毁的陈述,并不矛盾,也不违反常理。因为郑月英的上述两次陈述是对两个不同阶段借款分别结算并分别重新出具借条的说明,正因为本案2013年1月1日的借条于2013年12月1日未拿出来结算而未被当面撕毁。虽然该借条落款时间有改动,但郑月英已作了合理解释,且该变动不影响本案借款事实的认定,因此,张少平抗辩本案借款90万元存在虚假诉讼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二)关于利息的审查问题。郑月英虽陈述张继红许诺借款利息2分以及张继红至2014年6月之后未再付利息,但郑月英对张继红于起诉前尚未支付的利息没有提出主张,故一、二审对利息部分未予审查并无不当。(三)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郑月英提供的证人证言,虽证人未出庭作证,但经一审法院调查后组织质证,程序合法。郑少平提出证人旁听一审庭审过程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缺乏证据。(四)张少平与张继红于2007年2月结婚,2014年3月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2012年间,系张少平与张继红婚姻存续期间,从一审至今张少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郑月英与债务人张继红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张继红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张少平与张继红约定本案债务由张继红个人清偿且债权人郑月英知道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一、二审认定本案借款为张继红与张少平共同债务并共同偿还并无不当。综上,张少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少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耀光审判员  周志梅审判员  王泽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