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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432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碎秋,周艳姣,周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325号原告李碎秋,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平,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姣,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琼(曾用名周群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279号。负责人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碎秋与被告周艳姣、周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碎秋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碎秋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碎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李碎秋负担。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