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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28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满江与莫永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江,莫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8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满江,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莫永锋,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满江与被执行人莫永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归还款项4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55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向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莫永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莫永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2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锐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