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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3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万和、陈梅妹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万和,陈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124-8。负责人刘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万和,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梅妹,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万和、陈梅妹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梅妹的银行存款2394.02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梅妹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51245.17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244元、公告费5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306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33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