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河南大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河南大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571号原告王建辉,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河南大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人民路中段新世纪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杰士。原告王建辉诉被告河南大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辉撤回对河南大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于渊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