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郑铠与林国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铠,林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郑铠,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林国光,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铠与被执行人林国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国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3月至5月租金6500元、水费69.99元、电费462.92元,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5月20日燃气费561.26元、2016年4月至5月物业管理费365.39元,共7959.56元予申请执行人郑铠;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宇执行员 曾永城执行员 冉晓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