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洞头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305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洞头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子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洞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5)温洞执民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洞头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子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305执恢210号案件执行完毕。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