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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乃花与柯桥区王坛镇越联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乃花,柯桥区王坛镇越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69号原告:董乃花,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桥区王坛镇越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越联村。组织机构代码:58778795-6。法定代表人:董乃勇。原告董乃花与被告柯桥区王坛镇越联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董乃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乃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