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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广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995号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89号。法定代表人:罗南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纹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广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西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思歌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