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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伟与陈鹏飞、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陈鹏飞,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2448号原告:杨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勇,宜城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鹏飞,男,汉族,1991年9月21日出生,住宜城市。被告:雷洋,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陈鹏飞、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伟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