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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秀莲请执行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莲,刘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65号申请人贾秀莲,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贾耀贤,男。被告刘治国,男,57岁,汉族,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秀莲请执行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治国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治国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贾秀莲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