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廖厚勇、陈召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厚勇,陈召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53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厚勇,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召义,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成伟、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侦查人员蓝荣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共谋后多次去至荣昌区安富街道、广顺街道、荣隆镇、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等地,采取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郑某、钟某等人现金及香烟等财物后均分赃款并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去至荣昌区安富街道,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张某位于安陶路×号×单元×号的家中,未能窃得财物后离开。随后廖厚勇撬门进入该单元×号陈某1家中,仍未能窃得任何财物,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二、2017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去至荣昌区广顺街道,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欲撬开巫某位于檬梓桥街的房门未果。二人又去至广顺街道公园街附近,仍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钟某位于公园街的家中,窃得手镯4个。因上述手镯已灭失,且无规格信息,未能进行价格认定。 三、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去至荣昌区安富街道,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龙某位于洗布潭村的家中,窃得现金200余元。随后,二人去至安富街道富华一支路,廖厚勇撬门进入王某的家中,窃得现金2960元,后廖厚勇分给陈召义赃款1500元。 四、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去至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殷某位于该镇中心街的家中,窃得现金200余元,后二人将所得赃款挥霍。 五、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去至荣昌区荣隆镇,由陈召义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郑某位于该镇和平街的住房,盗得云烟牌香烟一条。随后,二人去至蒋某1位于和平街的屋外,廖厚勇欲撬开房门未果。二人又去至和平街×号,廖厚勇撬门进入蒋某的家中,窃得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5元。廖厚勇将窃得的香烟分给陈召义。经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90元。 此外,在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厚勇还同赖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在荣昌区广顺街道、盘龙镇等地多次入户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廖厚勇、赖某某去至荣昌区广顺街道,由赖某某负责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邓某位于农业银行家属院的家中实施盗窃,未能窃得财物后离开现场;随后,二人去至该街道公园街陈某2房门外,廖厚勇欲撬开房门未果;二人又撬门进入位于公园街薛某家中,未能窃得财物后离开。 八、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廖厚勇、赖某某去至荣昌区盘龙镇,由赖某某望风,廖厚勇撬门进入郭某位于该镇兴隆街的家中实施盗窃,未能窃得财物,后二人又撬门进入刘某位于兴隆街的家中,窃得黄金戒指两个、耳坠一对,二人销赃后平分赃款。经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戒指价值2953元,其余财物已灭失,且规格信息不详,未能进行价格认定。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再次来到荣昌区广顺街道伺机作案,被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广顺街道五星煤矿岔路口抓获,民警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匕首、改刀、技术开锁工具、手套等作案工具。廖厚勇、陈召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廖厚勇、陈召义的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协助书、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清单、被害人张某、陈某1、巫某、钟某、龙某、王某、殷某、郑某、蒋某1、蒋某2、邓某、陈某2、薛某、刘某、郭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廖厚勇、陈召义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廖厚勇、陈召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廖厚勇、陈召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廖厚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陈召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召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对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在案二人的作案工具匕首、改刀等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廖厚勇、陈召义将其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详见退赔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小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入峰 附:退赔财物清单 序号 被告人 被害人 退赔财物 备注 1 廖厚勇、陈召义 龙某 现金200元 2 廖厚勇、陈召义 王某 现金2960元 3 廖厚勇、陈召义 殷某 现金200元 4 廖厚勇、陈召义 郑某 云烟牌香烟一条 价值90元 5 廖厚勇、陈召义 蒋某2 现金2.5元 6 廖厚勇 刘某 金戒指两个 价值2953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