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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平与被执行人刘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平,刘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白平,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葫芦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光,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剑英,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平与被执行人刘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