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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江伟与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伟,李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15号原告:夏江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宁县。被告:李飞飞,女,27岁,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伟诉被告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飞飞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李飞飞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江伟撤诉。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夏江伟负担。审判员 : 金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