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江伟与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伟,李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1015号原告:夏江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宁县。被告:李飞飞,女,27岁,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江伟诉被告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飞飞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对被告李飞飞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江伟撤诉。本案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夏江伟负担。审判员 : 金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维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