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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4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终杨丽琼与钱树芬民间借贷纠纷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琼,钱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丽琼,女,生于1952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钱树芬,女,生于1940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琼与被执行人钱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系退休教师,其退休工资账户已被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经回告,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松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