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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洪雨与朱永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雨,朱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洪雨,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7901231215。被执行人:朱永燕,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7112412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雨与被执行人朱永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和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洪雨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永燕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