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郁泼泉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郁泼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郁泼泉,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送达地址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李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倩,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郁泼泉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郁泼泉申请再审称,其于2016年10月从其前同事处取得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原审中关于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双倍工资等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其向法院提交加盖京源公司公章,落款为2014年12月31日的通知书一��,主要内容为:郁泼泉于2014年9月1日到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你不能适应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决定2014年12月31日予以你辞退。关于相应4个月工资(6000元/月),加班6天费用,相应1455.73元的扣款请于近期到公司核对后支取相关费用。京源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尊重原审判决,并已按该判决履行完毕。郁泼泉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存在异议。我公司从未委托任何公司职员向郁泼泉交付过任何书面通知。该通知书上虽盖有京源公司印章,但该印章盖在落款时间下方的空白处,与我公司以往文书的盖章方式明显不同。该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14年12月,郁泼泉自称2017年3月才取得,不符合常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郁泼泉所提交的通知书不属于新证据,首先郁泼泉不能说明该通知书合法性,其不能说明该通知书是由何人何时出具,其称系其前同事私下提供给他的,但又拒绝向法庭提供其前同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故本院不能认定该通知书系京源公司向其出具。其次该通知书与通常的文书行文有明显差异,特别是在距落款时间下方约三厘米的空白处加盖京源公司公章,明显不符合常理,故该通知书的真实性本院亦不能确认。据此,郁泼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郁泼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