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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庄叶、邵文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叶,邵文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389号申请人:庄叶,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西钟山县,被申请人:邵文件,男,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庄叶与被告邵文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庄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邵文件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庄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文件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庄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