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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李加林、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李加林,贾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26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查干村。经营者:申志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东查干村。被告:李加林,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贾永贵,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李加林、贾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志成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泽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