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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应可新,周春菊,应涛,吴颖,应高峰,应姿,南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75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北路279号。法定代表人邢朝斌。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五村骑龙路23号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292248X。法定代表人应可新。被执行人应可新,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春菊,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涛,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吴颖,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应高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姿,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南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翁埠村66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90635。法定代表人王苏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应可新、周春菊、应涛、吴颖、应高峰、应姿、南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吴颖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创新铜业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应涛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吴颖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