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肖遥与鲁治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遥,鲁治刚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3111号原告:肖遥,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鲁治刚,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肖遥与被告鲁治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肖遥以本案被告鲁治刚涉刑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遥撤诉。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诉讼费全额退还。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