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利剑、徐镜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姜利剑,徐镜芳,项立军,陈丽珍,潘军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684号之一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方允献。委托代理人:吴淑艳,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利剑,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徐镜芳,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项立军,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陈丽珍,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潘军冬,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利剑、徐镜芳、项立军、陈丽珍、潘军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