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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飞、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飞,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苏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飞,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齐运建,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清,代区长。原审第三人苏江涛,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系宜昌市伍家岗区香厨大酒店经营者。再审申请人王飞因诉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苏江涛不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行终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飞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明显偏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枉法裁判。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社会生活噪声、违法建设、饮食服务业违规排放油污和违规设置广告招牌设施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经查,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香厨大酒店违章搭建、冻库及空调外挂机震动和噪音、油污直排等违法行为已予以查处。该局依据《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香厨大酒店在临街二楼以上墙壁外空调外挂机护栏上设置的招牌不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市貌而不予拆除。故王飞请求查处香厨大酒店上述行为,宜昌市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均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决定驳回王飞的行政复议申请于法有据。王飞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王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飞审判员 张辅伦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