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陈信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陈信俤,詹珠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48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法定代表人:杨朣,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剑,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陈信俤,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申请人:詹珠娇,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诉被告陈信俤、詹珠娇、叶祖亨、林雪琴、魏美燕、陈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古田县xxxx房产。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陈信俤、詹珠娇名下坐落于福建省古田县xxxxxxxx房产,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婉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