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廷辉与王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辉,王福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675号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紫光小区北配2号楼。法定代表人:褚桂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凤莲,内蒙古达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莉娜,内蒙古达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梅,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金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晓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晓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