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6232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林军、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林军,王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232号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顶、许朝春,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林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丽娟,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军、王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由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