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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永文与被执行人任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文,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梁永文,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天化街6段15-5号楼6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8310280230.被执行人任飞,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天化街6段15-5号楼6单元301室,身份证号2114021978060914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永文与被执行人任飞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1402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大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勾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