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9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连建锋与丁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建锋,丁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495号原告:连建锋,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丁虎,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连建锋诉被告丁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连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虎负担,剩余127元退回原告连建锋。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景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