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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刘阳,欧阳宗贤,刘新华,欧阳韶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民初1517号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简称监利中银富登银行),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东28号。法定代表人:何本辉,系监利中银富登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系监利中银富登银行员工,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朴,系监利中银富登银行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刘阳油脂化工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某某农场某某路XXX号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宗贤。被告:欧阳宗贤。被告:刘新华。系欧阳宗贤之夫。被告:刘阳。系刘新华、欧阳宗贤之子。被告:欧阳韶林。系刘新华、欧阳宗贤之子。被告:监利县大垸刘阳油脂加工厂(简称刘阳油脂加工厂),住所地:监利县大垸农场沿河路。法定代表人:欧阳宗贤。原告监利中银富登银行诉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刘阳油脂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欧阳宗贤、刘阳油脂加工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监利中银富登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并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费用;3、判令被告刘阳油脂加工厂以其名下位于某县某管理区某镇某路(房权证号:监利房权证某某字第20XXXX**号,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04第40XXX**号,他项权证���:监房他证某字第20XXXX**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监利县某某农场某某路XXX号号(食用油罐,设备数量2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监工商押登字20XX第XXX号)的设备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5、判令各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给予人民币4400000元的授信额度。同日,原告与被告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分别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4400000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加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阳油脂加工厂以其名下位于某县某管理区某镇某路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监利房权证某某字第20XXXX**号,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04第40XXX**号,他项权证号:监房他证某字第20XXXX**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依据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发放贷款240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共36个月,利率为年利率10.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的1.5倍。2014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0.5%,贷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本次提款金额240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频率付息、一次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如约发放贷款。2015年11月11日,被告刘阳油脂���工公司因经营出现困难,向原告申请展期。2015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欧阳韶林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欧阳韶林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400000元)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监利县某某农场某某路XXX号号的设备(食用油罐,设备数量2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监工商押登字20XX第XXX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5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双方同意上述本金余额自原到期日当日起展期至2016年11月16日。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自2016年7月15日起未能按约偿还当期利息,发生逾期。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拖欠贷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38683.76元、复利4901.25元、罚息226800.00元没有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欧阳宗贤、刘阳油脂加工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未作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欧阳宗贤、刘阳油脂加工厂承认监利中银富登银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放弃抗辩权利,故对监利中银富登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监利中银富登银行与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与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刘阳油脂加工厂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对刘阳油脂化工公司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监利中银富登银行对刘阳油脂加工厂抵押的房地产、对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抵押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2400000元、利息38683.76元和逾期罚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75%计算);二、被告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对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监利县大垸刘阳油脂加工厂抵押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监利房权证某某字第20XXXX**号,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04第40XXX**号,他项权证号:监房他证某字第20XXXX**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刘阳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设备(食用油罐,设备数量2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监工商押登字20XX第XXX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监利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被告刘阳油脂化工公司、欧阳宗贤、刘新华、刘阳、欧阳韶林、刘阳油脂加工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