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艳顺与陈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顺,陈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3355号原告张艳顺,男,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陈洪斌,男,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顺诉被告陈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艳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洪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张艳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艳顺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少华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