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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尧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邱尧盛,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尧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未发现其有存款(2017年8月3日再次查询,仍未查到有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其有三处房产,经查该三处房产已在本院执行的(2014)汀执行字第1640号案件中拍卖(拍卖款已在本案申请前分配完),房产所有权已经由本院裁定给竞买人胡晓如所有,因该房产所处小区暂不具备办理房产证,目前,房产暂还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欠款金额较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58416.5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821执6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敬生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