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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利平与杨达平、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利平,杨达平,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453号原告:林利平,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张辉、熊文琳,江西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达平,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六路116号,注册号:360106210010361。法定发表人:左有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利平诉被告杨达平、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利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林利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林利平名下位于九江县塔南路19号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