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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谢开林、邰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谢开林,邰春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南路,组织机构代码9152262421599046X9。负责人:杨仕伟,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宗城,系该行风险经理。被告:谢开林,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穗县,被告:邰春雨,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谢开林、邰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