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玲、宋德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宋德雀,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徐玲,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莲花都市。被执行人:宋德雀,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巢时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宋德雀、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宋德雀、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玲支付借款本金10850000元及利息62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260,并交纳执行费84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德雀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江西黑与白陶瓷有限公司虽有厂房、土地等财产,但均已抵押给金融机构,无法处理变现。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1711926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