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兰春林、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春林,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恢50号申��执行人:兰春林,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赵小平,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兰春林与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8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小平在银行的存款,并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小平在银行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