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黑建民与被告李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建民,李东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58号原告黑建民,男,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李东亮,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址不祥。原告黑建民诉被告李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起诉至本院。原告诉称,原告经营赖茅酒,被告李东亮从2009年起至2012年底,陆续在原告经营的门市购买赖茅酒,共欠原告酒款399674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李东亮付清所欠原告酒款3996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5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