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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全飞蝶、黄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全飞蝶,黄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288号原告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62746419。法定代表人YAMAMOTOHARUSHIGE(山本阳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芸,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维,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飞蝶,男。被告黄培,女。原告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全飞蝶、黄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全飞蝶、黄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全飞蝶、黄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1元,其余511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