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永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永安,张小平,贾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贾永安,男,197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平,女,198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贾立柱,男,1986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贾永安等人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苏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