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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顺群与谢佳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群,谢佳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779号原告:朱顺群,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秀,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佳起,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顺群诉被告谢佳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顺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顺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顺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朱顺群负担。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