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超、赵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超,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锐波,经理。被执行人:董超,男,1977年3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赵阳,女,1977年7月23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超、赵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