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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利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利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451号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社县东升西街(财政局西)。法定代表人:曹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秀,男,汉族,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利晋,男,约60岁,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利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富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