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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包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包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187号原告:李某1,女,:2006年10月6日出生,蒙古族,人,小学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原告李某1父亲),男,1985年1月4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包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1的法定代理���李某2负担。审判员 焦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