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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8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恒娟、赖秀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娟,赖秀根,冀晓(香)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871号之二申请人:王恒娟,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赖秀根,男,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冀晓(香)霞,女,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现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王恒娟与被申请人赖秀根、冀晓(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1121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因本案原告已撤诉,申请人王恒娟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赖秀根、冀晓(香)霞在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赖秀根、冀晓(香)霞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8000元的冻结及名下财产的查封。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农村信用社存单(账号18×××17)1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