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治安因与刘永波、刘增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安,刘永波,刘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治安,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戚东夼路。被执行人刘永波,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被执行人刘增国,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申请执行人刘治安因与被执行人刘永波、刘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203736元及利息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经查,被执行人刘永波名下有房产一套,另案正在处置中,本案对该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所等,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四、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己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