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沈锦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沈锦辉,傅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被执行人沈锦辉,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利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锦辉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