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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大庆与青岛市中信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庆,青岛市中信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26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大庆,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坚,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中信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678619684。法定代表人:王春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青岛市陛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青岛市陛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大庆诉青岛市中信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市中心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有误,致使本诉被告及反诉原告主体有误。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本诉原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陈大庆的起诉。二、驳回反诉原告青岛市中信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492元,退还给原告陈大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