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源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赵君,李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圣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桂军,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泰安市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经济开发区繁荣街西首,组织机构代码证69442291X。法定代表人:赵君。被执行人: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北河东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441437X。法定代表人:李丙达。被执行人:泰安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琵琶湾村,组织机构代码566730272。法定代表人:高建朋。被执行人:赵君,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李瑞生,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师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康达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赵君、李瑞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泰安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线索20×××31账户,经向中国银行泰安财源支行查询,该账户已转入不动户;所提供的泰安市源丰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线索40×××01账户,经向中国银行泰安分行营业部查询,该账户已经无效;所提供的银行账户线索23×××24账户,经查已于2014年10月1日转入不动户;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赵君名下房产位于恒基富丽东方小区14号楼2单元1102室房产线索,经查赵君名下并无该房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30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