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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丰卫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执24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丰卫明,男,云南省贡山县人,汉族,农民,住贡山县。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怒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丰卫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丰卫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丰卫明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0.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四海审 判 员  密中华代理审判员  崔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殷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