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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楚勤与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楚勤,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彭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709-4号申请执行人:林楚勤,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组织机构代码75428470-8。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8号通业大厦南塔11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3129-3。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被执行人:成清波,男,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和社区高思特工业区1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19247912-3。法定代表人:成清波。被执行人:彭章才,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申请执行人林楚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国恒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中技公司)、成清波、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成城达公司)、彭章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5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楚勤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3亿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以下强制执行措施:一、轮候查封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成城达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高思特工业城的1-17号厂房(房地产证号60××86、60××85、60××84、60××83、60××82、60××81、60××80、60××79、60××78、60××66、60××65、60××15、60××64、60××14、60××13、60××12、60××99)、1-20号宿舍(房地产证号60××63、60××61、60××60、60××59、60××58、60××57、60××56、60××55、60××77、60××53、60××17、60××51、60××52、60××10、60××01、60××18、60××44、60××55、60××16、60××28)、二期工地(房地产证号80××82)、商业服务A栋(房地产证号80××31)、商业服务B栋(房地产证号80××32),共40个单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国恒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金田大厦8层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64),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股权。①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中技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清波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止;②已冻结被执行人成清波所持有的恩施州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5日止;③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国恒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国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9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止;④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中技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国泰恒生实业有限公司4.1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⑤已冻结被执行人成清波所持有的重庆国泰恒生实业有限公司62.5%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止。三、轮候冻结股权。①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中技公司所持有的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90%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②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彭章才持有的深圳国恒公司60%股权;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中技公司所持有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95%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金辰兴实业有限公司62.45%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中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8%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恒诺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89.55%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成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成城发工业园有限公司99%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威谊光通技术有限公司47.78%股权;④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成清波所持有的深圳市中恒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所持有的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持有的深圳成城发工业园有限公司1%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期限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四、处分股权。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广东迅兴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天马拍卖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广安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深圳中技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该股权以人民币28600万元的价格被深圳市新京武投资有限公司竞得,本院已裁定上述股权转移给买受人深圳市新京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拍卖款除扣除执行款人民币412839.6元及评估费人民币2604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285326760.4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林楚勤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林楚勤上述执行情况。2017年8月9日,林楚勤向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可以处分的财产已处分完毕,执行实际到位金额为人民币285326760.4元。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