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宇申请执行郭粉萍、蔡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宇,郭粉萍,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冯宇,男,汉族,1965年3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滴水沟。被执行人郭粉萍,女,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农机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蔡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农机公司家属楼。本院在执行冯宇与郭粉萍、蔡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宇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粉萍、蔡勇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5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莉 来源:百度搜索“”